我国出口企业应对欧盟 碳关税政策的风险评估

发布:2023-07-28 | 浏览:587

欧盟碳关税的背景

PART/  01

   2023年4月,欧洲议会通过了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法案(CBAM)。2023年5月,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法案(CBAM)最终文本被发布于欧盟公报。该法案将于2023年10月1日生效,但部分内容将分别于2024年12月31日和2026年1月1日生效。其中,从2023年10月1日起,CBAM将对进口进入欧盟关税区的特定产品进行形式上的碳管制。从2026年1月1日起,欧盟将根据CBAM,对有碳排放量的进口商品以取得CBAM证书的方式对其碳排放总量予以抵消,即征收“碳关税”。

     CBAM最初将涵盖一些面临“碳泄漏”风险的碳密集型行业的几个特定产品:钢铁、水泥、化肥、铝、电力和氢气行业中的一些产品。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间接碳排放,即由第三国企业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的能源引起的排放,也被纳入欧盟碳关税的征纳范围。

     欧盟坚持推进碳边界调整机制有两个原因。首先,欧盟推动该机制是为完成其在改善气候上的雄心。其次,CBAM与欧盟排放交易计划(ETS)的改革并行,欧盟寻求以更有针对性的方式降低“碳泄漏”的风险。

     基于上述,我国出口企业有必要遵循CBAM法规做好准备,预估欧盟碳关税政策带来的合规风险和成本递增风险,以确保对欧盟出口交易活动的端到端合规性,并防止欧盟可能的制裁。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我国出口企业及欧盟合作伙伴不遵守CBAM法规,那么可能会面临巨额罚款,甚至出口产品会被完全禁止进入欧盟市场。

 

 

 

评估CBAM机制对企业持续运营的影响

PART/  02

   —审查海关数据、采购数据、物料清单、交易模式和物流业务,以确定CBAM机制对本企业的适用情形

 

      CBAM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欧盟关税区进口商品的流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2026年1月1日后,任何进口商品进入欧盟市场,都应当通过经授权的申报人,而申请成为经授权的申报人需要相关的进口商品的碳排放材料;

(2)从2027年开始,每年5月31日前,每个经授权的申报人应使用第14条中提及的CBAM登记系统提交上一年的CBAM声明,此声明中应包含所有进口商品的嵌入排放量总额;

(3)从2026年1月1日开始,经授权的申报人应确保根据CBAM第6条提交的CBAM声明中申报的总嵌入排放量已经经过了CBAM认可的核查人员的核查,且核查人员已经出具了核查报告。

(4)从2026年1月1日开始,CBAM证书将开始被使用,进口商品的碳排放总量将通过购买CBAM证书的数量进行抵消。

(5)从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进口商有义务报告本季度的进口商品信息,即CBAM报告,其中包含每种商品的总量、实际嵌入排放总量、间接排放总量以及进口商品在原产国应支付的碳价格。

      以上的层层碳数据收集机制,都将被用于进口商品的最终“碳关税”计算,影响进口商品在欧盟市场中的最终销售价格。鉴于从中国出口的庞大商品体量、参与众多产业链分工的商业模式等因素,CBAM最终将对中国商品出口欧盟产生深远的影响。

      根据欧盟委员会官网发布的海关数据,从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欧盟从中国的进口增长了39.0%。2022年,中国对欧盟出口商品总额为626,432,887,933 欧元,中国是欧盟第一大商品进口伙伴(占比20.8%)。

     根据欧盟统计局COMEXT数据库的统计,在2022年,欧盟从中国进口最多的前20种商品为:电信设备,自动数据处理机器,电气机械和设备,电子管、阀门及相关物品,有机-无机及相关化合物,婴儿车,家具及其零件,家用设备,电力机械及其零件,电路用电气设备,基本金属制造,塑料制品,鞋类,纺织服装,汽车和机动车辆,监视器和投影仪(不包括电视),照明器材和配件,其他化工产品,旋转电机及其部件,加热和冷却设备和部件。这20种商品占欧盟从中国进口总额的55%,其中大多商品都包含机械及化学品。以2022年欧盟进口自海丰国际控股有限企业(SITC集团)的海运商品为例,欧盟进口商品中制成品比例为97%,初级商品比例为3%。其中,进口最多的制成品为机械和车辆(53%),其次是其他制成品(33%)和化学品(11%)。由此可见,CBAM主要将会对我国的化工类企业及制造业企业产生影响。

      对CBAM进行分析后,该规定将对出口企业产生阶段性的影响,分为短期和长期,并对未来进入欧盟的商品提出了严格的碳排放标准及高额的碳价格。

      从短期来看,CBAM对于中国企业的运营影响较小,有以下三点原因。

(1)CBAM仅对进口的特定商品进行碳监管,即水泥、钢铁、铝、化肥、电力和化学品(氢气)。

(2)中国出口欧盟的商品有很大部分为制成品,而初级商品中的较大比例也不属于CBAM短期内涵盖的范围。

(3)依据CBAM的规定,现阶段欧盟并不会收取以CBAM证书为代表的碳关税。

      而从长期来看,欧盟将扩大CBAM涵盖产品的范围,最后将涵盖所有欧盟进口的商品,这些商品也被纳入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在某些情况下,第三国生产制造商品时产生的间接排放,以及下游产品的碳排放,都将被记入CBAM的涵盖范围。比如,尽管欧盟直接进口中国钢铁和铝类商品的数量较小,但包含钢铁和铝材料的制成品数量则较大,如汽车和机械等。可以预见到,随着时间的推进,CBAM对中国对欧盟商品出口的影响将越来越大。

      因此,在欧盟即将全面实施CBAM的情况下,企业需要综合自身商品的种类、与欧盟企业的交易模式,制定符合自身条件的绿色发展路线,避免CBAM实施后,企业因此受到较大的影响和冲击。

 

 

分析出口欧盟商品碳排放数据的可用性和质量,以满足CBAM机制的合规义务

PART/  03

     根据CBAM第六条的规定,从2027年起,在每年5月31日之前,每个经授权的申报人应使用CBAM登记系统提交上一年的CBAM声明。该声明应包含以下信息:

(a)上一年进口的每种商品的总量,电力以兆瓦时表示,其他商品以吨表示;

(b)计算并通过核查的所述商品的总嵌入排放量,单位为每兆瓦时电力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吨,其他商品的单位为每吨各类商品的二氧化碳排放吨;

(c)要交出的CBAM证书的总数,其对应本段中提及的总嵌入排放量,并在根据其在来源国已经支付的碳价格、以及根据欧盟排放交易系统配额免费分配的程度进行必要的调整;

(d)经CBAM认证的核查人员出具的核查报告副本。

      根据CBAM第七条的规定,经授权的申报人应根据CBAM附件五中规定的要求,保存计算嵌入排放量所需的信息记录。这些记录应足够详细,可以使经CBAM认证的核查人员能够根据CBAM的计算方式核查嵌入排放量,并使欧盟委员会和主管当局能够据此审查CBAM声明。经授权的申报人应保存以上提及的信息记录,包括核查人员出具的报告,直到已经或应该提交CBAM申报的年份后的第四年结束。

      据此,欧盟对进口商品的碳排放数据建立了二层审核体系,第一层通过经CBAM认证的核查人员,按照CBAM的碳排放计算方式,对进口商品进行碳排放总量的核算,并出具核查报告;第二层通过欧盟委员会和主管当局,根据申报人保留的信息记录等材料,按照CBAM规定的计算方式,对CBAM声明进行审查。在该审核体系下,企业需要提供的碳排放信息应当是准确、可验证的,且应按照CBAM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应的商品信息和碳排放信息,并予以保存。

      根据CBAM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授权的申报人如果未能在每年5月31日之前提交与上一年进口商品中所含排放量对应的CBAM证书数量,则应承担支付罚款的责任。此类罚款应适用于申报人未交出的每份CBAM证书。如果授权CBAM报关员以外的人员在不遵守本条例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将商品引入欧盟关税区,则该人员应承担支付惩罚性罚款的责任,为上述罚款的三至五倍。罚款的支付不免除经授权的申报人在特定年份交出未结清数量的CBAM证书的义务。

      据此,若企业提供不准确的碳排放信息,可能无法获得欧盟审核人员的审核报告,也就无法让出口商品进入欧盟市场;若企业通过瞒报、漏报等方式,通过了欧盟审核人员的审核,之后仍将面临欧盟委员会和主管当局的审核,一旦该违规情况被发现,可能会面临巨额的罚款;若企业不遵守CBAM的规定,通过非法方式将商品出口至欧盟,一旦被发现,将面临最为严重的罚款。由此,企业应建立较为较为精确、可信的碳数据收集程序,保证未来可提交的碳数据的质量,否则,企业商品在未来出口欧盟将举步维艰。

 

审查出口欧盟商品的价值链和碳足迹,以满足CBAM机制的合规义务

PART/  04

      CBAM法案对相关术语进行了明确:“直接排放”是指商品生产过程中的排放,包括生产过程中消耗的供暖和制冷生产产生的排放,而不考虑供暖或制冷生产的地点;“嵌入排放”是指商品生产过程中释放的直接排放和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电力生产产生的间接排放,根据附件四所列方法计算,并将在后续通过的实施法案中进一步具体规定;另外,“CBAM证书”是指电子格式的证书,一张CBAM证书对应于一吨商品中嵌入排放的二氧化碳当量;“抵消”是指将申报人持有的CBAM证书数量与已申报的进口商品中的嵌入排放量或本应申报的进口商品中的嵌入式排放量进行抵消。

      根据CBAM第七条的规定,欧盟进口商品碳排放总量的计算标准如下:

(a)对于CBAM附件二所列商品,即特定的钢铁、铝及化学品,仅应计算其直接排放量;

(b)除附件二所列商品外,电力以外的进口商品的嵌入排放量应根据附件四第2点和第3点中规定的方法,即根据实际排放量确定。如果无法确定实际排放量的情况下,以及在间接排放的情况下,应根据附录IV第4.1点中规定的方法,参考默认值来确定嵌入排放量;

(c)进口电力中的嵌入排放量应根据附件四第4.2点规定的方法参考默认值确定,除非经授权的申报人证明符合根据附件四第5点所列实际排放量确定嵌入排放量的标准;

(d)嵌入的间接排放量应按照附件四第4.3点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并在根据本条第7款通过的实施法案中进一步规定,除非经授权的申报人证明符合根据附件四第6点中列出的实际排放量确定嵌入排放量的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欧盟将不仅仅只关注生产制造进口商品所产生的直接碳排放量,而是将碳排放量的统计扩展到了间接排放,以及下游产业的碳排放,以此来应对长期以来的“碳泄漏”问题。受此影响,企业出口欧盟的商品在以后需要通过更绿色减排的技术工艺,并将绿色减排技术加入全套产业链,来降低全套产业链上的碳排放,避免被欧盟依据CBAM等法律加征碳关税,使出口欧盟的商品取得价格优势。目前而言,企业需要审查出口商品的全套产业链上的碳足迹分布,注重减少出口商品的碳排放总量。

      根据CBAM第六条的规定,一张CBAM证书对应于一吨商品中嵌入排放的二氧化碳当量。企业需要对进口商品的总嵌入排放量负担相应数量的CBAM证书。对于以上提及的总嵌入排放量,并在根据其在来源国已经支付的碳价格、以及根据欧盟排放交易系统(ETS)提供免费津贴的程度进行必要的调整。

      目前,中国国内碳市场的碳价格基本徘徊在每吨二氧化碳57元(7.96美元)左右,远低于欧盟碳市场的平均价格(每吨二氧化碳约90欧元)。由于国内相对较低的碳价格和政府发放的免费补贴,二氧化碳排放成本较低,若CBAM正式实施,我国出口商品将承担以欧盟碳市场为标准的碳成本,这将对我国出口欧盟的商品产生较大的影响。由此,企业需要对欧盟未来高额的碳成本加以注意,预防“碳关税”对自身出口商品的影响。

转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