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发布了两项授权法案,概述了欧盟对可再生氢的定义的详细规则。
第一法案定义了在什么条件下氢、氢基燃料或其他能源载体可以被视为非生物来源的可再生燃料(RFNBO)。第二法案提供了计算 RFNBO 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方法。规则将于 6 月 20 日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后 20 天正式生效。
这些法案是欧盟广泛的氢监管框架的一部分,其中包括能源基础设施投资和国家援助规则,以及工业和运输部门可再生氢的立法目标。
他们将确保所有非生物来源的可再生燃料 (RFNBO) 均由可再生电力生产。根据《可再生能源指令》第 27(3) 条和第 28(5) 条的规定,这两项法案相互关联,对于将燃料计入欧盟??国家的可再生能源目标而言,这两项法案都是必要的。
它们将为投资者提供监管确定性,因为欧盟的目标是根据 REPowerEU 计划,到 2030 年国内可再生氢产量达到 1000 万吨,进口可再生氢达到 1000 。
对于可再生氢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来说,法律确定性是吸引必要投资以实现能源系统脱碳的关键一步。
…欧盟能源专员卡德里·西姆森 (Kadri Simson) 表示
除了定义欧盟可再生氢的构成外,第一法案还阐明了欧盟可再生能源指令中规定的氢的“额外性”原则。
该原则旨在确保到 2030 年推出的可再生氢的供应与新的而不是现有的可再生能源生产相连接,从而激励欧盟可用可再生能源数量的增加。
该法案还制定了标准,以确保仅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生产可再生氢,并概述了生产商如何证明遵守规则。
第二法案提供了计算 RFNBO 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的框架,考虑了与从电网获取电力、加工过程以及将这些燃料运输到最终消费者相关的排放。
新规则将适用于向欧盟出口可再生氢的国内生产商和国际生产商。委员会将与利益相关者和认证计划保持密切联系,以支持该框架的实际实施。
(摘自safety4s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