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甲醇汽车应用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9〕61 号 )要求,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健全我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2〕12号)精神,进一步发挥我省资源禀赋条件和甲醇汽车运行经验优势,加快各领域低排放车型推广,加速建设以重卡货运为主的甲醇 汽车绿色交通体系建设,助力实现"双碳"目标,提出如下支持举措。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 关于加快形成绿色低碳交通运输方式重要指示精神,结合我 省甲醇产业规模优势、焦炉煤气制甲醇品质优势、汽车生产 技术优势和甲醇燃料的环保减排优势,以应用场景建设为突破,综合运用行政、市场、金融手段,在省属国企率先推动实现甲醇重卡规模化应用,牵引带动甲醇全系车型全社会推 广使用。持续优化甲醇汽车使用环境,推动甲醇汽车推广应用取得突破,为我省加快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二、 推进举措
(一)以国有企业为重点加速甲醇汽车推广应用
1. 鼓励各省属国有企业及市县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能 源企业加快甲醇重卡应用场景搭建,率先推广应用甲醇重卡车型。围绕短倒运输、固定线路运输需求,全面布局甲醇重卡运输专线,加速甲醇重卡普及。特别是结合焦炉煤气制甲 醇项目,快速形成制、输、加、用融合的车用甲醇燃料服务能力,支撑甲醇重卡应用。
2. 对甲醇汽车应用场景实施分级管理。短倒运输、固定运输线路周边具备在运甲醇生产装置或运输沿线加注站日甲醇燃料加注能力大于(含)20吨的,为一级应用场景。运输沿线加注站日甲醇燃料加注能力小于20吨、大于(含)10吨的,为二级应用场景。其他运输线路为三级应用场景。
3. 省属国企自有车队在一级、二级应用场景新增、更换重卡汽车,除吨位难以匹配外,鼓励全部采购使用甲醇汽车;在三级应用场景新增、更换重卡汽车,鼓励甲醇汽车采购使用比例不低于50%,支持全部采购使用甲醇汽车。
4. 在2025年12月31 日前,省属国企运输平台登记注册的重卡汽车运营方,属于一级应用场景的,鼓励甲醇、新能源车型比例不低于单次登记注册汽车总数的40%;属于二级应用场景的,鼓励甲醇、新能源车型比例不低于单次登记注册汽车总数的30%;属于三级应用场景的,鼓励甲醇、新能源车型比例不低于单次登记注册汽车总数的20%。对已在 省属国企运输平台登记注册的重卡汽车运营方,鼓励2025年12月31 日前更换汽车全部为甲醇、新能源车型。
5. 对省属国有企业运营的中短途客运线路,加快推进传统车型清洁替代,在符合相关政策条件下,自有车队在一级、二级应用场景新增、更换客运汽车,除车型难以匹配外,鼓 励全部采购使用甲醇汽车;在三级应用场景新增、更换客运 汽车,鼓励甲醇汽车采购使用比例不低于50%,支持全部采购使用甲醇汽车。
6. 鼓励省属国有企业及市县国有企业在装运场地内设置甲醇车型进场、装卸、出场专用通道。
7. 鼓励各市县所属国有企业结合自身情况推动甲醇重卡 应用场景建设,加速甲醇汽车推广应用。鼓励民营企业采购使用甲醇重卡。
(二)推动甲醇汽车全领域推广应用
8. 加速公共领域用车绿色清洁替代,不得对甲醇汽车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在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前提下,新增、更新出租汽车(含网约车),对甲醇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同等对待;对运营方、车主明确甲醇汽车购买意愿的,给 予政策允许的最大指标空间。鼓励将现有汽柴油动力的城市物流车、城建渣土车、水泥搅拌车、垃圾清运车和载重货车更新为甲醇动力车型。
9. 加大清洁能源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力度。在符合政府采 购政策制度要求前提下,甲醇车型以同等条件平等参与政府 采购活动,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禁止准入、差异性条件。满 足采购基本需求时,突出甲醇车型的节能环保优势,鼓励采购人优先采购。
10. 促进甲醇汽车消费。完善消费者购销渠道,鼓励整车企业完善销售、服务网络,进一步降低售价、优化服务。鼓励各地政府持续优化甲醇汽车用车环境,在出台购车消费优惠政策时对甲醇车型给予同等待遇。
(三)金融租赁支持甲醇汽车推广及服务体系建设
11.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甲醇汽车专业化金融租赁服务,通过厂商租赁模式与汽车生产企业开展合作,为采购甲醇汽车提供租赁服务;为新建、改建甲醇燃料加注站提供3-5年期融资租赁服务,解决抵押物不足、担保难等融资难题。
12. 鼓励人民银行将甲醇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纳入绿色租赁再贷款、碳减排支持工具适用范围;鼓励山西银保监局支持金融机构通过绿色金融债、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四)调整完善甲醇汽车推广应用支持政策
13. 执行省级甲醇汽车购置补贴政策。对新建和现有加油站改建增加甲醇燃料加注功能项目的,按照省级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给予支持;对2025年12月31 日之前在省内实现终端销售的甲醇汽车,由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购置补贴。
14. 给予甲醇汽车路权优惠政策。在实施限行政策期间, 鼓励各市人民政府将甲醇汽车视同为新能源汽车进行管理, 对符合国六标准及以上的甲醇乘用车、甲醇重卡不受限行限 制。由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设立的公共停车场、占用市 政道路在市政道路两旁设立的停车场,免收甲醇汽车停车费 用。为甲醇汽车制定全省统一标识或发放专用证照,省内有关部门根据标识或专用证照执行路权优惠政策。
15. 推进完善车用甲醇加注体系建设。支持甲醇加注站 建设,鼓励全省范围内现有加油(气)站,在能力建设允许 前提下,通过改扩建增加甲醇加注能力。鼓励各市人民政府 统筹推动甲醇汽车加注体系建设,对加油(气)站覆盖不到 的区域及公路沿线,在建设能力允许的条件下建设甲醇撬装加注站,扩大甲醇汽车的使用半径。
三、 工作要求
( 一)强化协调推动。 各级各部门、各省属国有企业要高度重视甲醇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组织协调。 国资监管、运营部门要切实加强 负责管理企业的组织协调和落实,鼓励企业明确未来三年(2023-2025年)省属国有企业自有汽车新增及更换计划,鼓励自有新增、更换汽车采购使用甲醇汽车。
(三)做好跟踪监测。 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甲醇车型特 别是甲醇重卡的减排轨迹跟踪,科学测算减排成效,为甲醇车型应用推广提供环保技术支撑。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甲醇汽车、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经验做法和成效,发挥示范引领和带 动作用,提高社会对甲醇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营造甲醇汽车全省域推广良好氛围。
本规范性文件自2023年6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